浏览数量: 94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1-03-10 来源: 本站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陕西某建设集团公司通过公开投标中标某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的“某市教育综合大楼”建设项目。2011年10月,陕西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市教育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陕西某建设集团公司作为承包人承揽 “某市教育综合大楼”工程,合同对工程承保范围、工期、质量、竣工验收和结算、合同价款和支付,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均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陕西某建设集团公司依约及时组织人员施工,严格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期间,因某市教育局多次严重延迟给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工程数次停工。陕西某建设集团公司多次向其发出付款和索赔通知,但某市教育局仍有绝大部分工程款项未付。2013年11月,陕西某建设集团公司施工全部结束后,经某市教育局组织相关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并于同年12月将工程交付某市教育局。此后,陕西某建设集团公司将金额为9800余万元决算书送达某市教育局,某市教育局未予答复。虽经陕西某建设集团公司多次催促支付剩余工程款,某市教育局长期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推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3800余万达六年之久。
【代理思路】 2019年8月,陕西某建设集团公司慕名找到任航律师。接受委托后,任航律师及徐垚、任诗洋律师组成了办案团队,全面了解合同签订以及履行的具体过程、调查取证了工程施工期间的大量签证资料、反复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制定了完备的各种诉讼应对方案后,将某市教育局起诉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某市教育局以本案双方约定仲裁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裁定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一审中,针对被告答辩意见和双方争议焦点,原告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首先,原告全面如实履行了承包人的施工义务,“某市教育综合大楼”工程依约如期合格交付。被告未能如约按照进度及时给付工程价款,构成严重合同违约。 其次,合同约定的“审计决算”仅为双方把竣工决算审计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节点,并非是把竣工决算审计作为结算的方式和依据。被告辩称的“审计”系政府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内部监督,并非给付合同价款的法定要求。且全国人大常委明令工程决算须经行政审计的规定为违法。因此,被告未能依约在收到施工方决算书后的60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视同对施工方决算金额的认可。 再次、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工程款严重违约,依法应当按约承担利息。“迟延付款将承担人民银行同期贷款2倍利率的利息”的约定内容虽然反映在《工程索赔申请表》上,但关于延迟付款利率的约定属于另一独立的意思表示,并有双方当事人和监理方的签字盖章,符合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定要件。故该利息承担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应予履行。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最后,一审法院支持陕西某建设集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某市教育局支付剩余工程款38029333.66元,承担延迟付款利息29109784元,并继续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2倍承担起诉后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延迟付款利息。一审判决后某市教育局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判决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陕西某建设集团公司对任航律师团队高度专业的执业素养,专注执着的敬业精神表示肯定和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