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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超奇律师团队2020年无罪辩护案例

浏览数量: 161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0-12-28      来源: 本站

案例一:某国有企业负责人祁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案情简介:

某国有企业承包甘肃省一锰铁矿土方量测绘工作,因发包方在土方挖掘运输工作结束后,认为因土方挖掘运输工作给其自身公司造成较大损失,遂对负责土方量测绘工作的某国有企业进行刑事控告,该国有企业负责人被检察院以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提起公诉。

胡超奇律师团队在一审阶段接受委托后,多次深入青海和甘肃调查了解案情,向有关专家请教测绘学专业知识,邀请西北政法大学专家教授对该案进行法律论证。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辩护律师团队拟定了一套完整的无罪辩护方案,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艰苦努力,最终在法院即将认定无罪的时候,公诉机关主动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评析:

胡超奇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面对涉及专业化程度极高的罪名,不畏惧不退缩,主动前往案发现场了解案情,向测绘学专家请教专业化知识,在将法律规定与测绘学知识完美融合的基础上,制定了完整有效的无罪方案。在法庭上展现了敢辩、善辩的优秀刑辩律师品质,真正做到了万无一失,确保无罪的当事人不受法律追究,切实维护了公平和正义。

 

案例二: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案情简介

福建商人黄xx在陕承包煤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案犯认罪认罚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二审期间,胡超奇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二审法院沟通,疫情期间多次与二审法院进行书面沟通,提出黄某某与同案犯只是融资失败,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xx在被羁押近两年后重新获得自由

案件评析: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合同诈骗案认定的重点和难点。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倾向,就是结果归罪,合同履行了就是民事纠纷,合同不能履行又不能返还对方的财物就认定为合同诈骗。胡超奇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在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法庭展示大量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紧扣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提出了“遭遇经营风险,融资失败不能履约不是合同诈骗”的辩护观点。该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面采纳,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期间检察院撤回了起诉,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例刘某某故意杀人窝藏和敲诈勒索案

    案情简介:

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窝藏罪、敲诈勒索罪被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胡超奇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了解到故意杀人和窝藏指控的都是十五年或者二十年前的事情,且故意杀人指控不能成立,即使被告人涉入此案,也只能是故意伤害。在故意杀人指控的同案犯已经认罪认罚并被另案处理判处有罪的情况下,辩护团队迎难而上,为刘xx作无罪辩护。提出了1、故意杀人案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刘某某参加了犯罪活动,也只是故意伤害,且超过了追诉时效;2、所谓的窝藏案发生在2005年,非但事实不清且超过了追诉时效;3、敲诈勒索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胡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刘某某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判决故意杀人罪、窝藏罪的指控不成立,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出抗诉,刘某某提起上诉,二审中胡超奇律师团队继续为刘某某辩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不够成故意杀人罪、窝藏罪无罪的判决,并对敲诈勒索罪从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评析面对扫黑除恶和同案犯认罪认罚的双种压力,胡超奇律师团队不畏不惧,敢于做无罪辩护,并充分发挥利用专业知识和娴熟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得到了两级法院的充分认可,也切实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朱某某骗取贷款案

案情简介

河南朱xx被指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其中一项指控为骗取贷款罪。胡超奇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就骗取贷款罪做无罪辩护,提出了朱某某贷款中虽然提交了虚假资料,但是其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且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担保,并未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流失,朱某某未能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是因为其资金回笼困难和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辩护意见。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胡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朱某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案件评析

骗取贷款罪自2018年以来的高发罪名,经济的下滑使得更多的贷款不能按时偿还,金融机构就会借故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虚假为由,控告借款人骗取贷款罪。我们认为,金融机构作为营利性机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不能简单粗暴地以借款人曾经提供虚假资料和不能按时还款就认定其构成骗取贷款罪,更应当审查是否给银行资金安全带来风险。一旦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真实可靠,就不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的焦点是是否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在签订贷款合同时,金融机构一般都会进行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等事宜,有些金融机构对贷款申请等资信资料的疏于审查,甚至配合借款人制作虚假资信材料,但是其会重点审查的是贷款是否具有担保(一般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物保及人保),能否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实现金融机构的债权。这样即使贷款人不能按时还款,还有保证人或抵押物用来保证银行的利益,不会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也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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