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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反贿赂法》对企业海外经营建立反贿赂合规管理体系的影响

浏览数量: 75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16-04-19      来源: 本站

政府依法依规行政、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是依法治党、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活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再次指出“企业需要合规经营”。随着中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推进,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与建立完善有效的合规体系成为了企业海外经营的首要任务。这要求企业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具备充分了解掌握。 

英国在2010年颁布了《英国反贿赂法》 (“UK Bribery Act 2010”,以下简称 《反贿赂法》),该法案于2011年4月正式产生法律效力。该法案一经出台就收到了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制度设立的新颖性以及对贿赂行为惩罚的严格程度使该法案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具有前瞻性的反腐败法。也将成为相关国际组织与相关国家今后在反腐败领域的立法方向。我们认为:中国企业应当做出前瞻性预判,尽快启动专项合规风险评价,持续改进和完善现行海外经营的合规体系,有效预防相关合规风险。 

比如,该法案设立了“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罪”(Corporate Failure to Prevent Bribery),对公司企业贿赂行为的惩罚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其次,该法案对未能成功预防贿赂的企业设立了“充分程序”(Adequate Procedure)的免责事由。如果未能成功预防贿赂的企业能够证明自身已经制定了适当的合规程序,企业可以依此作为对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罪的抗辩理由。2011年3月,英国颁布了《2010反贿赂法指南》(The Bribery Act 2010 Guidance),该指南对《反贿赂法》中对“充分程序”的适用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与细化,进而对商业组织应当如何在《反贿赂法》体系下建立有效地反贿赂合规提供了具有实务意义的指引。 

首先,本文将从介绍《反贿赂法》的立法机制与创新出发,分析《反贿赂法》中所设立的“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罪”与“充分程序”如何为公司企业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提供制度性的鼓励。其次,本文将对《2010反贿赂法指南》所提供的六个基本原则进行实务性的分析。最后,本文将结合对反贿赂法的法条解析与《指南》中所提供的指引,从实务的层面剖析中国企业如何构建适合自身的海外反腐败合规管理体系。


《反贿赂法》的特点与立法创新

《反贿赂法》一经颁布就受到了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各国学者视为目前国内外最具有综合性与前瞻性的反腐败法。首先,《反贿赂法》极大的扩展了司法管辖范围,该法规定商业机构如果仅在英国有部分业务,该商业机构在世界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所实施的贿赂或者腐败犯罪该法都可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使许多在英国有业务的商业组织,尤其是跨国企业意识到了《反贿赂法》对海外运营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对遏制贿赂与腐败行为起到了积极性作用。

其次,《反贿赂法》中所规定的“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罪”是该法设立严格责任的一个典型体现。该罪名的犯罪主体为商业机构,因此从企业合规的角度出发,此项立法创新是最受瞩目的。根据该法规定,只要一个商业机构的“关联人员”,为了获取或保留该机构的业务,或者为了获取或保留该组织的商业优势,而向他人行贿的,该商业机构即构成该罪。本条中“关联人员”的定义是广泛的,其中包括商业机构的中间人、代理人、分包商及其他代其履行职务的人。因此,无论商业机构对关联人员的贿赂行为知情与否,一律构成犯罪。该法条充分体现了《反贿赂法》对于贿赂行为的严厉打击力度。然而,《反贿赂法》设立了“充分程序”这一免责事由,使商业组织在可以证明自身已尽到防止贿赂行为发生的义务的情况下据此作为抗辩理由。根据已经形成的案例法,“充分程序”所需的证明标准是商业机构的自身举措至少达到51%以上预防贿赂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在《反贿赂法》的框架下,“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罪”与“充分程序”之间的逻辑关系体现出了该法的立法创新。《反贿赂法》的背后逻辑是假若商业组织预防贿赂的举措有效得当,则贿赂行为在一开始就不会发生。而贿赂行为的出现意味着商业机构未作出有效得当的防止贿赂举措。《反贿赂法》的根本目的是为商业机构建立完善有效的反贿赂合规体系提供制度上的激励,进而从根源上消除贿赂行为。从这一层面来看,《反贿赂法》对于贿赂行为打击的严厉程度与其制度设计的合理程度是成正比的。因此,对于商业机构来说,最好的做法是学会如何应对法案的新监管,而不是想办法去规避《反贿赂法》的管辖。


实务操作:如何在《反贿赂法》的背景下建立反贿赂合规

根据上文对《反贿赂法》的特点与立法机制的分析,可以得知建立完善有效的反贿赂合规的关键在于对“充分程序”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反贿赂法》自身并未对此作出详细的解释。2011年3月,英国颁布了《2010反贿赂法指南》(The Bribery Act 2010 Guidance,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中所列的六项基本原则为商业机构在建立完善的反贿赂合规提供了实务性质的指导与帮助。六项基本原则分别是比例程序原则、高层参与原则、风险评估原则、尽职调查原则、交流沟通原则与监控与审定。上述六个基本原则构成了商业机构在《反贿赂法》的背景下建立反贿赂合规程序的基础。 

《指南》中的第一项原则是比例程序原则(Proportionate Procedure)。该原则指的是商业机构应依据自身的性质与规模建立与其相应的贿赂风险预防机制,并且所建立的机制需要具备可操作性。不同规模的商业机构所需建立的贿赂预防程序是不一样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规模较大的商业机构需要建立与其规模相应的,更为广泛与复杂的程序。然而有时候中小型商业机构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贿赂风险。因此,商业机构也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行业领域与运营状况。 

《指南》中的第二项原则是高层参与原则(Top-Level Commitment)。该原则的核心是商业机构中的管理层应当担负预防关联人贿赂行为的义务,原因是商业机构的管理层具有最好的机会来培育反贿赂文化。可见,高层参与原则的根本目的是加强管理层对商业机构建立反贿赂合规的参与,更多的参与到关键决策中。根据高层参与原则,管理层所需作出的预防贿赂举措也是和商业机构的规模大小以及运营状况相称的。对于规模相对较小的商业机构,管理层需亲自参与反贿赂政策的创设、监督与执行。在大型跨国企业,董事会应担负制定预防贿赂政策,向管理人员分配预防贿赂的相关工作以及起到相应的监督职责。

《指南》中的第三项原则是风险评估原则(Risk Assessment)。该原则要求商业机构已全面的信息为指导,定期对可能面临的商业贿赂风险作全面的评估并保存记录。首先,该原则涵盖了适用于所有类型商业机构的五大类常见外部贿赂风险,包括国家风险、行业风险、交易风险、商业机会风险和商业伙伴风险。上述五类常见风险对任何行业领域的商业机构都属于重点风险领域。风险评估原则的具体实施分下列步骤:一、商业组织高层进行整体风险评估;二、依据公司规模和评估风险等不同情况,对资源进行相应的整合;三、确定进行评估所需的信息源,为风险评估和复审提供便利;四、准确恰当地记录风险评估和结论。 

《指南》中的第四项原则是尽职调查原则(Due Diligence)。该原则要求公司对相关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已达成减少发生贿赂的风险的目的。满足该原则需要商业机构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以及恰当的态度,对为商业机构服务的或者代表公司的个人,进行尽职调查,从而减少贿赂发生的风险。 

《指南》中的第五项原则是交流沟通原则(Communication and Training)。该原则要求商业组织通过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的交流沟通。通过内部与外部的沟通,可以将预防贿赂的合规体系扎根于商业机构内部,并确保员工对其知晓理解。 

《指南》中的第六项原则是监控与审订(Monitoring and Review)该原则要求商业机构对关联人实施贿赂的程序进行监控和检查预防,且在必要时作出改进。为此,公司需要建立一些内部和外部审核程序,包括内部财务控制程序、员工调查、问卷和培训反馈等。 

以上是《指南》为商业机构建立有效反贿赂合规所提供的具体指引。六个原则分别从不同角度诠释解析了反贿赂合规建立所需步骤,对不同行业领域与经营状况的商业机构需建立的合规作出了提示,起到了指引作用,故具有很强的实务意义。


结论

对于在《反贿赂法》的背景下建立反贿赂合规这一问题,首先企业需要对《反贿赂法》的立法特点建立足够的认知与了解。该法广泛的司法管辖范围、严格责任以及“充分程序”免责事由的设立决定了在海外经营的企业,尤其是大型跨国企业,必须对《反贿赂法》中所做出的规制监管足够重视,否则建立有效地反贿赂合规这一目标就无从谈起。 

《反贿赂法》向企业传递的核心信息是,设立有效的贿赂预防机制是建立海外经营反贿赂合规的重中之重。《指南》中所规定的六项基本原则为企业提供了具体详尽的建立反贿赂合规指引,使其变得具有可操作性。《反贿赂法》这部法律所体现的最大立法创新就是通过设立“预防商业机构贿赂失职罪”与 “充分程序”两个机制,为企业建立有效地反贿赂合规提供了制度上的激励。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全球化海外运营是企业发展的大势所趋。这意味着中国企业需要持续加强合规义务与合规风险的预判与反腐败领域的持续改进,尽快启动专项合规评价工作,优化和完善海外经营反腐败领域的合规体系,以事先预防和管控相关合规风险,免受可能遭受的重大损失。保障中国企业全球化进程中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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