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029-89313161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成功案例 » 患方依法维权获赔偿

患方依法维权获赔偿

浏览数量: 115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1-03-10      来源: 本站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7日,患者某某因“胃癌、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入住某军医大学附属医院,2019年6月18日,医方为患者在全麻下行“根治性全胃切除术”。6月20日出现腹部切口裂开,急诊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切口裂开清创减张缝合术”,6月28日因腹腔出血,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腹腔清创止血术、十二指肠造瘘术”,7月3日,补充诊断:感染性休克、食管空肠吻合口瘘。因患者病情危重,救治无望,7月14日,家属为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1、感染性休克;2、十二指肠残端瘘;3、胃癌术后;4、食管空肠吻合口瘘;5、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出院后在家中因病死亡。

本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术前准备不足,对手术并发症估计不到位的过错,该过错和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双方医患关系明确,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存在“术前准备不足,对手术并发症评估不到位的过错”的鉴定意见客观、真实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当对其医疗过错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本院结合本案情况,参照鉴定意见,酌情被告承担赔偿比例为50%。最后原告获得近二十万的赔偿,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评析】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实行一般的举证规则,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患方要取得案件的胜诉,必须要有医方存在过错的证据。杨征律师团队接到本案后,首先对患者的住院病历进行了专业的分析,在查阅病历资料过程中,患者术前的检验报告显示:总蛋白64.2g/L(参考值65-85),白蛋白32.2g/L(参考值40-55),红细胞计数3.69×1012/L(参考值4.3-5.8),血红蛋白110g/L(参考值130-175),检验报告显示患者存在低蛋白血症、贫血,医方在没有纠正患者低蛋白血症、贫血的情况下,入院第二天即进行“根治性全胃切除术”,违反了医疗常规,存在过错。在司法鉴定听证会上。杨征律师发表了医方手术前准备不足存在过错的专业意见,该意见被鉴定人采纳,患方最后获得了法院判决的赔偿。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于1994年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从事综合类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执业机构。
联系信息
  029-89313161

  029-89313163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500号佳和中心B座9层
关注我们
微信 
微博
 Copyright @ 2019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官网 . 版权所有   
ICP备案编号: 陕ICP备19001361号  陕公网安备 610113020016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