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数量: 12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1-01-05 来源: 本站
案情简介:
2016年,被害人常某未能履行与被告人陆某签订的购买原材料协议,2016年春天,陆某向常某催要货物,多次催要无果后,陆某上网查询了常某与其签订合同所使用的公司,经查询,常某签订合同使用的公司早已注销,根本不可能再生产货物,陆某发现此事后,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控告,最终常某被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常某合同诈骗案一审中,常某为让陆某对其进行谅解,特委托了河南某法律工作者,与陆某就谅解一事进行谈判,后达成了以常某向陆某赔偿15万元,陆某对常某进行谅解的协议。
常某为了能使自己不受刑事处罚,便在陆某向其出具谅解书后,分三次派三个不同的人以送东西的名义,强行向陆某车内扔进7万元,后陆某多次要求向常某退钱,常某均置之不理,并以电话及短信的形式攻击陆某,陆某将常某拉黑,在常某涉嫌的合同诈骗一案开庭前,陆某还曾将7万元上交过法院,法院未收取。时隔一年后,常某向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控告陆某某涉嫌诈骗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以能办理撤案为由,索要常某7万元,后将常某拉黑,无法联系,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经过及结果:
胡超奇律师团队在本案一审阶段介入本案,前去河南省阅卷,多次详细查阅案卷以及与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沟通,在全面证实了本案就是一起诬告陷害式的诈骗罪,一切证据都是常某与其法律工作者相互串通后收集,决定将对本案作无罪辩护,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本案侦查机关违反管辖原则,在与本案毫无任何关联,但却是被害人家乡侦查机关立案,辩护人向法庭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二,从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从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多次联系被害人退钱,向被害人涉诉的法院退钱,都表明了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倒是被害人坚决拒绝收回送给被告人的7万元,是明显的诬陷行为。
第三,从客观上,本案现有证据能证明的是被告人并未虚构事实,反倒没有一份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虚构事实。
第四,本案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刑事案件,建议法庭在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同时追究被害人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
案件评析:
胡超奇律师团队一直坚持没有大案,小案,只要接了都是大案,都要认真对待的基本办案原则。本案虽然只是一起涉嫌7万元的诈骗案件,但对当事人来讲,这是让他有可能身陷囹圄的事情,胡超奇律师团队坚持在庭审结束后仍然积极联系办案法官的办案方式,再次将辩护方向,辩护观点向承办法官阐述,使得本就处于弱势的辩方能够与控方处于平等位置。
辩护律师的目的是说服法官而不是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