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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纪实

浏览数量: 72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1-03-10      来源: 本站

[案情简介]

       谢某与王某均系陕西某公司的股东,谢某作为显名股东占有的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李某,王某作为显名股东占有的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王某某。2016年8月王某在未告知李某的情况下,和该公司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形成了《关于陕西某公司部分股东股权转让的告知函》。李某在收到该告知函后,经与谢某协商后,向王某等公司股东多人送达了“关于同意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该承诺函明确了变更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的期限,但是王某在收到该承诺函后拒不履行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后谢某及李某发现王某为了达到无偿侵占自己公司股份进而全部控制公司的目的,联合公司其他部分股东与上海某公司恶意串通形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代理思路]

2016年9月,李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勾晓强律师。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勾晓强律师经过多次和委托人谢某及李某沟通案件细节及搜集证据,反复研究案件事实及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而向委托人提供了诉讼方案。期间,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和审慎的处理本案,勾晓强律师还研判案件涉及的上海某公司可能是个皮包公司,还专门去上海出差对该公司进行了专项调查,最终证明该公司是个皮包公司,给委托人解除了后顾之忧。虽然本案中转让股权的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采用邀约、承诺的方式。涉案的告知函为邀约,承诺函为承诺,双方之间股权转让的合同成立并生效。故本案案由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由谢某作为原告起诉王某要求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相关义务,随后勾晓强律师代理谢某将王某起诉至西安市某人民法院。

西安市某人民法院受理后,一审中,勾晓强律师就王某的答辩及本案的争议焦点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谢某与王某之间关于陕西某公司部分股东股权的转让合同已经全部成立并生效。

二、谢某作为原告及李某作为原告的授权代表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行使及义务履行符合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八条的规定,王某应该履行以上成立并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贵院应该支持谢某的诉请。

综上所述,谢某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应依法判决,支持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最后,由于本案在原告代理律师勾晓强律师及时采取诉讼措施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谢某的全部诉求请求,被告王某在一审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持有陕西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原告谢某并协助原告谢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告谢某支付被告王某数百万的股权转让款。一审判决后,被告王某上诉至西安市中院,经过勾晓强律师二审的有效代理,期间勾晓强律师还和本案二审主审法官进行了多次案情沟通工作,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又申请了再审,西安市中院驳回了王某的再审申请,本案取得了最终的胜诉结果。

谢某及李某对勾晓强律师团队专业负责的执业素养,细致耐心的工作态度及恪守诚信的精神表示肯定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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