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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某建设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陈某某

浏览数量: 51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19-07-17      来源: 本站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14日,陕西省委召开常委会,听取了省纪委《关于对省某建设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陈某某等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的报告》,决定给予陈某某开除党籍处分,对其违规操纵招投标收取巨额贿赂,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当时,已查实陈某某个人受贿金额折合人民币1736.4万元。

2008年初,本所律师接受陈某某家属的委托,在案件侦查阶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之后,担任了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阶段陈某某的辩护人。承办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陈某某,认真查阅案卷,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应当对陈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依法判处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陈某某未提出上诉。2008年6月陕西省高级人民依法核准了一审判决。


案件评析:

该案件作为建国以来陕西省查处的最大一起腐败案件,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高度重视,广泛查阅资料,多次会见陈某某,积极组织专家论证会,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使法官采信了我方的辩护意见,判决结果得到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案例二:陕西省某进出口公司、戴某某、秦某某合同诈骗、私分国有资产案件

案情简介: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陕西省某进出口公司及被告人戴某某、秦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单位某进出口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七千万元;被告人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被告人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宣判后,某进出口公司、戴某某、秦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根据单位委托,本所律师为该案提供了法律咨询和帮助,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辩护意见。陕西省高院经审理,于2011年7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1年10月戴某某、秦某某被取保候审。


案件评析:

对案件的全面把握和深入分析,是本案律师成功辩护的关键和重点。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依托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和精准分析,提出了本案在审理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情形和应对策略,为本案的重审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案例三:内蒙古自治区某矿产勘查开发院与内蒙古某金属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内蒙古某金属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某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某开发院)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下称《原转让合同1》),约定由某开发院将某地区铁矿的探矿权,以1.37亿元的价格转让给金属公司。《原转让合同1》签订后,金属公司支付了6700万元转让款。随后,某开发院按照探矿权转让规定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及地质详查报告评审工作。

2012年2月,金属公司在铁矿所在地设立了独资子公司某冶金公司。冶金公司成立后,与某开发院签订了内容完全相同的《探矿权转让合同书》(下称《原转让合同2》)。2013年1月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冶金公司与某开发院签订《探矿权转让合同》(下称《新转让合同》),并经国土资源厅矿业权交易中心鉴证、批准。《新转让合同》约定,某开发院将某区铁矿的探矿权以1.37亿元转让给冶金公司;合同订立5个工作日,乙方(冶金公司)支付6700万元;探矿权转让于乙方名下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剩余价款。《新转让合同》签订后,金属公司同意将先前支付的6700万元抵付冶金公司的转让款,且金属公司在2013年7月3日代冶金公司支付了378.55万元转让款,各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在此期间,某开发院积极办理探矿权转让所需的各项手续,2013年6月内蒙古国土资源厅颁发了探矿权人为冶金公司的《探矿权证》,完成了探矿权转让的全部手续。但在某开发院通知冶金公司领取探矿权证时,金属公司、冶金公司拒绝领取,也不同意支付剩余的探矿权转让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013年7月20日(探矿权证已颁发),金属公司将某开发院诉至某市中院,认为某开发院迟延办理探矿权证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原转让合同1》,并要求退还70785500元探矿权转让款,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支付7000万元违约金。

本所诸多律师参与了对案件的研讨,并提出探矿权受让主体已经变更为冶金公司,金属公司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且根据国土资源厅批准生效的《新转让合同》,某开发院办理探矿权证的时间并不存在违约等答辩意见。随后,承办律师代表某开发院参加庭审,并代表某开发院向某市中院另行起诉要求金属公司、冶金公司支付剩余转让款66214500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1529554元,后中院裁定准许金属公司撤回对某开发院的起诉。在某开发院诉金属公司、冶金公司一案的案件中,承办律师提出的观点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全部支持,生效判决判令冶金公司支付剩余转让款66214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维护了某开发院的合法权益。


案件评析:

如何正确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本案在处理过程中的重点内容之一。承办律师通过不断的研讨、分析,从案件主体资格入手,分析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以缜密的思维为支撑、详实的证据为基石、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为基础,办案法官认可并采信我方的代理观点,从而有效的维护了某开发院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宝鸡某公司与北京某资产经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89年、1999年某银行宝鸡某支行分五次与宝鸡市某中心签订《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借款临时协议书》,共计发放中央级拨改贷资金330万元。2002年宝鸡市某中心改制,由宝鸡市某公司承继宝鸡市某中心的资产及债权、债务。随后,宝鸡市某中心注销,设立了宝鸡市某公司。2010年北京某投资公司就上述本息388万元与北京某资产经营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所谓权益转让给了后者。2013年,某资产经营公司在北京起诉宝鸡市某公司,要求偿还贷款本息388万余元。

宝鸡市某公司研究后,认为可能败诉。后向本所律师咨询,并经诸多律师共同研究、调查,发现1999年某银行已经将该笔贷款及利息转为北京某投资公司在宝鸡市某中心的资本金。1999年11月,宝鸡市某中心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宝鸡市某中心所欠某投资公司的本息388万元转为其投入宝鸡市某中心的股本,某投资公司成为该中心的股东,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各项股东权利。《协议书》签订后,宝鸡市某中心办理了相关债转股的工商变更手续。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承办律师代表宝鸡市某公司提出了借款本息388万元已经转为北京某投资公司股本金、某投资公司就上述本息388万元与某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某资产经营公司不享有任何诉权的答辩观点。经审理,某资产经营公司撤诉,依法维护了宝鸡市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件评析:

本案承办律师在接收委托后,仔细研讨涉案问题,经过仔细分析,承办律师从涉案当事人主体资格入手,以涉案388万元已经依法由债权变更为股权,且已依法变更工商登记为切入点展开分析和辩论,最终使法院采信我方的代理意见,切实维护了宝鸡市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宝鸡市某公司改制案件

案情简介:

宝鸡市某公司为了更好地发展,决定整合优势资源。本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积极与改制企业进行多次联系沟通,召开座谈会,搜集、调取改制企业档案、人事及劳动合同以及公司财务档案,对改制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调查了解,以此为据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承办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出了国有企业改制、合并时逐步消除债务的法律解决机制,并在适当时机注销该国有企业等一些列方案。经过承办律师与改制企业的共同努力,目前该企业改制进程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


案件评析:

秉承“律师承办、团队协作、专家把关”的服务模式和流程,集思广益,承办律师设计出行之有效的改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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